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曾源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富邦銀行中壢分行│九十年六月一日│肆萬叁仟貳佰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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