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7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9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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