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
4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又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10,9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裁判費收據等件為證,核屬相符,爰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何明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