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7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993號),暨移送併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七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8月30日96年度易字第177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惟因犯罪事實容有查證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蔡書瑜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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