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0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0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829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
5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0年1月14日執行完畢。又於民國93年間,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20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95年3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0月21日14時許,在位於臺中市○○路之「碧園旅社」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與五權路口,因騎乘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為警攔檢盤查,並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毛重約0.24公克),經警帶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劉家瑜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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