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9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9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黃敏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