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1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分身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16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宏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
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憑證2份及授信契約書、繳款明細
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吳宏明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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