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7183號
原 告 乙○○原姓名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7183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會新臺幣(下同)42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被告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助會乙會,會員連會
首共50人,約定自民國84年9月1日起,每月每2萬元,詎料
被告自85年7月13日起86年12月20日止,共21會期均未繳納
會款,共計42萬元未繳,雖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三、被告則以:會單上雖有被告之姓名,但被告並無參加該互助
會,也不認識會首,亦未標會,自無積欠原告會款之理等語
資為抗辯。
四、查系爭合會會單上僅印有被告之姓名,並未經被告簽名確認
,且原告提出之證明書乙紙,係由訴外人 李添群 所書立,並
非被告所為,況原告亦自承系爭合會係由被告弟弟用被告名
義參加,合會金亦由被告弟弟所標走等語,是上開文件均不
能證明被告有參加系爭合會及積欠會款之事實,此外復無積
極證據足資參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7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