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張彩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1,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