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福梓 、自強交通汽車行即 林文同 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萬4,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