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7號上訴人即被告源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 林鴻文 上訴人源璨有限公司、林鴻文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二廠間因94年字第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源璨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肆拾玖萬陸
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源璨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本件上訴人林鴻文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
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林鴻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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