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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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累犯,處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