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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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丙○○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7,24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