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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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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