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9號聲請人 陳振芳 相對人 張傾爍 相對人 鄭麗珍 相對人 張秋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傾爍、鄭麗珍、張秋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正確姓名(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姓名與本票記載不符)。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