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庚○○原告午○○原告己○○
號原告宙○○原告玄○○原告巳○○原告寅○○
號原告癸○○原告C○○○原告宇○○原告甲○○原告戌○○原告地○○原告亥○○
樓原告酉○○原告丁○○原告申○○○原告壬○○原告辰○○原告丑○○○原告A○○原告B○○原告丙○○原告辛○○原告 林素媜 原告戊○○○原告乙○○原告未○○原告子○○原告卯○○
號原告黃○○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天○○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亦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金額
(新台幣)(新台幣)
1庚○○227,265元2,430元
2午○○272,500元2,980元
3己○○257,966元2,760元
4宙○○130,535元1,440元
5玄○○209,280元2,210元
6巳○○113,667元1,220元
7寅○○189,660元1,990元
8癸○○176,983元1,880元
9C○○○142,643元1,550元
10宇○○143,775元1,550元
11甲○○141,833元1,550元
12戌○○230,722元2,540元
13地○○15,604元1,000元
14亥○○138,030元1,440元
15酉○○166,950元1,770元
16丁○○14,630元1,000元
17申○○○182,520元1,990元
18壬○○216,630元2,320元
19辰○○186,390元1,990元
20丑○○○212,723元2,320元
21A○○206,828元2,210元
22B○○219,431元2,320元
23丙○○204,045元2,210元
24辛○○188,145元1,990元
25林素媜164,430元1,770元
26戊○○○204,360元2,210元
27乙○○236,985元2,540元
28未○○204,210元2,210元
29子○○97,750元1,000元
30卯○○30,240元1,000元
31黃○○13,490元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