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陳厚村 即鑫漙企業社
相 對 人 朝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朝順國際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32,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作
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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