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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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馮勢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因99年訴字第6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