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及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因犯煙毒、偽造文書及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0月及8月確定。刑期合計10年10月,於民國89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4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479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