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年6月確定,並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有期徒刑之刑期合計5年7月,於民國92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4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600154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