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5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廖偉翔
被   告  劉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上易第335號過失傷害案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劉建明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102年度交上易字第335號案審理中。本件原告係基於保
險契約之法律關係,代位行使訴外人 王明城 對被告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惟被告有無犯過失傷害罪,及訴外人王
明城是否與有過失,對於被告損害賠償義務之認定有重大關
係,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交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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