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周子幼
被 告 邱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92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12日上午9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9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7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於第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款項,並於繳
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
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6年5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外帳卡案件基本資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合計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