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83號
原   告 丞冠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雨興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鄭鈺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香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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