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4號
原   告  唐仙臨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曾清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所主張任職之農友果菜行給付薪資之所得扣繳憑單(如
  無需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定,應提出證明文件),及原告之各
  月薪資表及報稅資料、勞工保險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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