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4號
原 告 唐仙臨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曾清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所主張任職之農友果菜行給付薪資之所得扣繳憑單(如
無需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定,應提出證明文件),及原告之各
月薪資表及報稅資料、勞工保險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