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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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三五號
自訴人丁○○被告甲○○被告乙○○○汽車北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