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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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逸樺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陳佳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逸樺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逸樺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被告堅詞否認,然因有證人 洪文峰陳奕勳王水航 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在卷可稽,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於警方執行逮捕時有脫逃之情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件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潘逸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亦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石蕙慈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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