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逸樺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陳佳瑤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1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石蕙慈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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