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邱姿瑛 律師
相 對 人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給付資遣費等,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
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
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並獲法律扶助,以資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