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
度北簡字第1796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