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703號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9,020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4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310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件:
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205號返還土地等民事事件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其中關於新店市○○段
雙坑小段3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07300元(145㎡×740元)、
關於同小段17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0000000元(1760㎡×740
元),故本件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即為原確
定判決(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205號返還土地等民事事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減去其中之新店市○○段雙坑小段30地號土地公告
現值及同小段17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即為709020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70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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