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正鈞選任辯護人謝家健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正鈞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正鈞前因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酌其涉犯之殺人罪屬重罪,可預期日後判決刑度較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或因規避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虞,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已於民國10
2年6月4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9月4日起羈押期間延長
2月。
三、現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2年10月16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雖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然此部分事實,經據本院審理以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事證明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法定刑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面臨前述重刑宣告,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因規避日後上訴審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性,本院審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之方式,均不足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執行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權受限制程度,認被告有繼續羈押必要,基此,本件被告羈押原因現仍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被告應自102年11月4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楊峻宇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