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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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原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尚仲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吳雅貞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鴻鎮
參加人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唐中吉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陳群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案情繁雜,應由主任技術審查官林希彥、技術審查官黃泰淵與原指派之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共同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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