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聲請人 劉哲菖 相對人王 葉素鑾葉海文 之繼承人
葉素珍 即葉海文之繼承人 葉龍寶 即葉海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葉海文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日期轉換■,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第三人葉海文於100年3月16日死亡,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王葉素鑾、王葉素珍、葉龍寶繼承,並於■日期轉換■日完成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院函、本院家事法庭函、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1件、本票、本院民事裁定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0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大內區│二重溪│464-8│建│137.00│2分之1│├──┼───┼────┼────┼───┼─┼────┼────┤│002│台南市│大內區│二重溪│464-1│雜│5.00│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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