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呂佩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何美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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