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黎萬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豪 、BeanDrinkSon( 小白 )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因受邀出國進行義診與華語推廣教學,故不及準備訴
訟救助書狀,請准聲請人於2月中旬回國後另行補提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2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該年度並無所得且名下現亦
無其他財產,有上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扣除基本生
活需要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
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書狀及相關卷證資料觀之,其起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