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振發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2640號)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萬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借據影本乙紙(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98年6月28日起未依約定繳息還本,依雙方簽訂借據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負清償債務之責,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