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75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甲○○父母之除戶謄本,並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通知被繼承人 江水木 之兄弟姐妹,提出通知信函暨回執影本到院;如兄弟姐妹已歿,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蔡萍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