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強制治療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1號之竊盜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第2、3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
1號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將附表編號第2、3號犯罪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附表編號第1號之犯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