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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