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由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由紀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由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8年
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
之統一超商昌春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門市
店長 彭桂真 管領之「鏡周刊」雜誌1份得手(價值新臺幣75
元,已發還彭桂真),並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中。惟
遭店員 范景筑 察覺並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由紀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彭桂真、范景筑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領據、案發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照片、所竊物品照片。
三、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
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
另予敘明。
五、沒收:
本案被告竊得之物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彭桂真,爰不予宣告沒
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