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江祥 等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等人提起
撤銷繼承登記事件,為避免系爭不動產未經限制登記,尚有
移轉及設定之可能,為免於訴訟繫屬中相對人再為移轉或設
定致影響原告之權利,爰聲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規定核發訴訟繫屬證明,以利原告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係基於其對相對人王江祥
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聲請
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行為及回復原狀,核其權利性質係屬
債權關係,非物權關係,自無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訴訟繫屬證明,以為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