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8號
原 告 廖振盛
被 告 林二郎
訴訟代理人 林春惠
被 告 林聖傑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