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3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權律師
陳雅珍 律師 張智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邵良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嗣再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6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