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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