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得第2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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