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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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70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中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77之1號,但經本院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詢結果,該局函覆債務人乙○○並未居住該址,此有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0961031501號函附卷可稽,另據附卷債務人乙○○所簽立之房屋擔保放款合約書及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知債務人乙○○住居於彰化縣二林鎮,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