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三四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詹惠芬 律師 魏順華 律師被上訴人丙○○○住台北縣○○鎮○○○路小坪街十四號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
林思銘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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