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
沈培錚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周明德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八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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