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志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384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8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