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95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家勝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貳、五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更正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貳、五所定應執行刑誤載為有期徒刑18年6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